中医利好:备案便可开设中医诊所
2017-11-16 杨瑞静 健康界
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针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传统中医鱼龙混杂的现象引发了患者的信任危机。近两年,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支持中医药的发展。《办法》明确提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新政在业内人士看来,给中医诊所开设“特殊通道”,
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针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传统中医鱼龙混杂的现象引发了患者的信任危机。近两年,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支持中医药的发展。《办法》明确提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新政在业内人士看来,给中医诊所开设“特殊通道”,将使举办中医诊所更加顺畅。
当场发放备案证 即刻就能开诊所
《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与此同时,在《办法》中显示,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条件并不苛刻。其中规定,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诊所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时间,由《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5年改为3年。
在过去的审批制下,不仅对中医诊所的场地有明确限制(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而且还要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要相应增加10平方米。
按照以往的审批制度,单纯对诊所位置和场地的审核,都需要半年以上,还要根据周边的医疗机构数目分析开设诊所的必要性,等候时间较长。
将中医诊所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开诊所等待的时间无疑将大幅缩短。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这也意味着,只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即刻可开门营业,无须再等一年半载。
对后续监管的要求更高
中医诊所放开后,会使更多中医走上“单立门户”的道路。值得关注的是,审批流程的简化,门槛的降低,会不会导致中医诊所诊疗质量良莠不齐?对此,广州华侨医院中医外科医生孙立指出,“备案制不等于放手不管,改变的只是行政环节,过去的审批行政手续复杂,备案制下的监管仍然是需要的。”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相关部门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没有失去对中医诊所的约束和监督。
尽管备案制度铺平了中医诊所举办的道路,但超过备案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仍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显示,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回应老百姓需求 传承中医药事业
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极不均衡,各地区中医院规模差异明显,许多医院不设置中医门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门诊量仅占总数的8%。
“老百姓对中医药的需求和对中国传统医药文化的向往得到回应,以立法来明确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让中医药和西药的发展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相互借鉴,共同发展,而不是互相排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超云曾建议,法律要在政策支持、配套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推动。
本次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中医诊所“松绑”,无论是大医院在职医生,还是隐于乡野的老中医,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开诊所营业,让中医诊所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弥补医疗条件的不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信赖的医疗保障服务者。人们清楚地看到了信号——传统中医药即将发力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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