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基本标准发布:中医诊所应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
2023-04-18 好医生 好医生 发表于上海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通知,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由于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追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的重视,中医诊疗作为我国数千年发展传承的国粹正处于转型的重要关头。中医诊所作为中医药现代发展的重要形式,亟需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定加以鼓励、引导。
此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提出,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率先启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事实上,早在这部政策出台之前,国家就有很多促进中医诊所建设政策的出台。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
2017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完善中医诊所备案制,进一步便利了纯中医类诊所的开设,极大地促进了中医门诊的设立与发展。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通知,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图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标准》提出,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对于开展的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对于诊所配备的相关人员,要求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需至少具有1名执业医师,符合条件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若诊所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诊所具备的相关设备,明确基本设备有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若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同时,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据《标准》指出,诊所需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还需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小结
多年来,相对匮乏的中医资优质源限制了中医诊所的复制速度,中医执业标准的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中医诊所的“繁衍”,期待此次政策的出台为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