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来了!
2021-11-17 药圈网 网络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组织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并形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电子邮箱:yzsmlc@nhc.gov.cn。
二、信函: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17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三条 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四条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本药物遴选按照“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坚持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环节重要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疾控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和制度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目录、中药目录和儿童药品目录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儿童药品主要依据儿童专用适用药分类。
第八条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文号的药品,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除急(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九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来源: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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