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论文新规:论文发表1月内,原始数据须上交单位!
2021-05-20 网络 网络
5月1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5月1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保存”的规定,因为将与大家发论文的工作机制密切相关,颇受关注。
事实上,这一要求,是在执行2019年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类似规定。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管理方面为了遏制学术不端问题,所采取的管理机制越来越严谨。
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科研成果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科研违规行为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告当年度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论文发表管理,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督促本单位科研人员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严禁发生论文造假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四、各有关单位须按要求督促本单位科研人员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保存。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核实核查。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要进行审核把关;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
六、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教育引导与管理约束并重。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将对科研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科研人员,要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七、各有关单位在申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省科技厅将依据《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八、省科技厅将各有关单位履行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方式予以处理。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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