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将对药品、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020-09-10 医谷网 医谷网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通知显示,据国家医保局通知显示,该《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要求各地医保局严格遵照执行。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通知显示,据国家医保局通知显示,该《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要求各地医保局严格遵照执行。
《目录》共有15项内容,涵盖了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4大部分,其中7项为行政检查,6项为行政处罚,还有2项分别为其他行政职权和行政强制。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本《目录》中,明确将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第8条、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9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1.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12条、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有分析人士表示,上述行动也意味着医保部门将全面掌握药械价格。尽管国家医保局对于成本调查,经常强调此举是为了避免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不可否认,在医保用好“救命钱”的初衷基础上,这也将客观促使药械降价更加残酷。
此外,《目录》显示,还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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