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解决中西医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并为各类医师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现将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No.1 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规定》介绍,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规定》指出,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临床、口腔、公卫类别执业医师。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包括院校中医类课程教育和毕业后中医学知识学习。
经过院校中医类课程教育和毕业后中医学知识学习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依据《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要求,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的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
No.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提供全部中医药服务
《规定》的第五条介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为患者提供全部中医药服务。
1、同时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2、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3、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4、按照《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5、参加省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的。
No.3 临床、口腔、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可加注中医专业
《规定》还强调,对于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应经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并报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后加注中医专业。加注后既可以选择在临床类别科室执业,也可以选择在中医类别科室执业。
对于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应经所在公共卫生机构(包括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并报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后加注中医专业。加注后可以在慢性病管理、社区保健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理念,为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No.4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加注临床类别执业范围
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既可以选择在中医类别科室执业,也可以选择在临床类别科室执业。
对于选择在综合医院临床类别科室执业的,应由所在医疗机构申请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在执业范围后加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No.5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中医药服务
《规定》要求,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诊疗过程中提供中成药服务,若要提供全部中医药服务的,应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并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加注执业范围后,可以独立从事中医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注册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
No.6 要进行处方点评
《规定》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中成药处方和中药处方的处方点评工作,对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处方要全部进行处方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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